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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領域里有個非常有名的原則——合同相對性原則,該原則背后的法律條文最直接明顯的要數《合同法》第八條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其他更散見在《合同法》的多個條款之中,要求合同在簽約主體之間發生法律約束力,不對簽約主體以外第三人發生法律效力。
合同相對性是原則,但我國《合同法》中規定可以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
《合同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二、表見代理
《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表見代理人雖然是合同的締約人,但其簽約合同對被代理人發生法律效力。
三、合同保全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分別規定了債權人的代位權和撤銷權,使得在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的權利并危及債權時,債權人有權行使該權利請求第三人履行義務;在債務人為逃避債務將自身財產無償贈與或以不當低價轉讓給第三人時,債權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上述情形中,債權人都并非債務人對外簽署合同的相對方,但法律賦予了該種債權人利益嚴重受損情形下的請求權。
四、買賣不破租賃規則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的“買賣不破租賃”規則,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買賣不破租賃”規則實質使得租賃合同不僅僅對出租人和承租人發生了法律效力,在第三人買受租賃標的后,即便買受人非租賃合同的締約方,也應當受合同約束。
五、披露制度的確認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第四百零三條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而在信息不對稱,委托人、受托人、第三人中存在違約情形需要承擔責任和義務的,相關方有權考慮選擇合同相對人。
此種情形中,雖然受托人和第三人才是合同的實際簽約方,但委托人享有介入權,第三人也有在特定情形下選擇相對人的權利。
六、建設工程合同
(一)《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總承包人或者勘查、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份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本條賦予實際施工人訴權,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向并非與其締約合同的發包人主張欠付工程價款。
七、單式聯運合同
《合同法》第313條規定:“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損失發生在某一運輸區段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損失發生在某一運輸區段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和該區段的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可以看出,損失發生的區段承運人不是簽約人,其與托運人亦無合同關系,但其依法律規定要對托運人負違約損害賠償責任。
八、第三人利益合同
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訂約人并非為自己而是為他人設定權利的合同。第三人利益合同屬于涉他合同一種,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義務,第三人和債權人均可以請求其承擔責任。因該合同對并非合同當事方的第三人發生效力,所以第三人利益合同同樣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
本文作者:劉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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