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196萬、不起訴
【公訴機關】H市L區人民檢察院
【嫌疑人】N某某
【辯護律師】
高正綱,亞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執行所長、高級合伙人
袁興軍,前公安干警、現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王一帆,前檢察機關干警、現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涉嫌犯罪事實】
2022年3月初,N某某及其同伙經介紹加入“跑分”團伙,利用自己名下的建設銀行卡和農業銀行卡分別進行“跑分”,資金流水合計196萬。
【律師工作】
1. 案發后,N某某及其家人找到高正綱、袁興軍律師咨詢,經詳細溝通,梳理案件情況,主動調取N某某可能涉案銀行流水并分析,針對N某某提出的立功線索,建議其依法檢舉。
2.接受委托后,律師與偵查人員就涉案罪名、事實、情節等進行溝通,陪同N某某前往偵查機關做筆錄,提交建議調取證據申請書,提出N某某系電話傳喚到案可認定為主動到案,具有在校大學生身份可作為從寬情節,均被采納。
3.審查起訴階段,第一時間詳細閱卷,結合在案證據,和檢察官進行電話、當面、書面等多次溝通,提出建議不起訴意見。
4.鑒于檢察官認為N某某涉案流水較大,律師經和檢察官溝通,剝離部分未查實出賬金額,賠償N某某涉案查實被詐騙被害人損失(2萬),并提交H市類案不起訴案例檢索報告,再次建議不起訴。
5.經檢察官研究匯報,最終檢察院全面采納辯護意見,決定對N某某不起訴,N某某及其家人對結果非常滿意。
【律師寄語】
高正綱:訴,一起案件;不訴,一個人生
袁興軍:人間正道是滄桑
王一帆:不僅“懲前毖后”,更要“治病救人”
【法律文書】
【不起訴意見】
訴、終止學業前景;不訴、挽救一個家庭
-N某某一案建議不起訴意見
尊敬的檢察官:
經多次與N某某溝通及詳細閱卷,辯護人認為擬指控N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以下簡稱掩隱罪)錯誤,擬指控N某某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以下簡稱幫信罪)更為適宜,鑒于N某某犯罪情節輕微,案發時系在校大學生,具有自首、從犯、獲利較少等情節,懇請貴院對其不起訴。具體理由如下:
一、準確認定N某某的行為
2022年3月5日至8日,N某某(系合肥某某大學生)為緩解家庭經濟壓力,誤入歧途成為其同學D某某的下線,使用其銀行卡轉賬。N某某涉案時間只有3天,涉及被詐騙金額只有2萬,獲利只有1800元。
2022年4月28日,N某某經電話傳喚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行為,且積極檢舉參與轉賬的王某某(轉賬金額600萬)、晉某某(轉賬金額400萬)、趙某某(轉賬金額500萬)、劉某(轉賬金額100萬)。
二、擬指控N某某涉嫌幫信罪更為適宜
(一)幫信罪與掩隱罪的區別
1.侵害法益不同。幫信罪侵犯的法益為國家對正常信息網絡環境的管理秩序;而掩隱罪侵犯的法益為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2.行為對象不同。幫信罪僅適用于為信息網絡犯罪提供幫助,對罪名有限定;而掩隱罪對罪名無要求,針對的行為對象是上游犯罪所獲得的的贓款贓物,上游犯罪可能是詐騙罪,也可能是盜竊罪、敲詐勒索罪等。
3.主觀明知程度不同。幫信罪中行為人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網絡犯罪而提供幫助,只需要概括的明知;而掩隱罪的主觀明知程度必須達到知道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而不能是一般違法所得。
4.犯罪時間節點不同。幫信罪在刑法理論中屬于上游犯罪中幫助犯的正犯化,意味著行為人不僅要以他人實施犯罪為前提,還要求犯罪必須是正在進行中;而掩隱罪本質上是贓物類犯罪,贓物的形成要求上游犯罪已經完成了犯罪,否則不能夠認定為掩隱罪。
(二)幫信罪與掩隱罪最重要的區別是上游犯罪是否既遂
幫信罪只能形成于上游犯罪既遂之前,而掩隱罪只能形成于上游犯罪既遂之后。掩罪罪本質上就是犯罪既遂之后對贓物的處置行為。如果上游犯罪未遂,那么出借銀行卡并提供少量刷臉、取現等行為的行為人,不可能成立掩隱罪。
(三)本案N某某的幫助行為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前
從時間節點來看,N某某“跑分”時,其上游犯罪處于未遂狀態;從資金控制來看,被害人盧某款項雖轉賬至N某某銀行卡,但上游人員并未實際控制該資金;從所起作用來看,N某某的行為是在上游犯罪進行過程中,根據指示提供資金結算的幫助行為。
故本案,N某某所提供的“刷臉、提現”幫助行為,屬于在上游網絡犯罪既遂之前提供幫助,不能成立掩隱罪,只可能成立幫信罪。
三、N某某雖構成犯罪,但情節輕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綜合考慮社會危害程度、認罪悔罪態度等情節,認為犯罪情節輕微的,
可以不起訴或免于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本案案發時,N某某是某某學院在校大學生,在本案中地位最低,參與跑分時間最短,涉案金額較低,獲利較少,社會危害程度、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均較小,
其行為雖法不允許但情有可原。根據上述司法解釋可對其不起訴。
(一)年XX在本案中處于最底層
根據在案證據顯示,涉案人員組織架先是“C某”;其次是程某某,程某某的下線有:張某等人;張某的下線是董某某;董某某的下線有:“阮某某,王某某、晉某某、劉某某、趙某某、N某某”。證據如下:
程某某(證據卷P4)問∶“你把你的直接下線說一下”。答∶“我的直接下線是程貴娟某某、張某、程某、吳某某”。
張某(證據卷P8)問∶“你一共介紹了哪些人提供銀行卡給程某某用于洗錢?”答∶“我帶的人其實就一個董某某”
董某某(證據卷P8)問∶“你都介紹了哪些人參與這個跑分洗錢”?答∶“我的上線是張某,我的下線是阮某某,王某某、晉某某、劉某、趙某某、N某某”。
N某某在本案中處于最底層。如下圖所示:
(二)N某某在本案中參與時間很短,獲利較少N某某在本案參與跑分時間只有3天,獲利僅為1800元。證據如下:
N某某(證據卷P4)“3月5日凌晨1點左右...一直干到3月8日左右,這期間我的銀行卡一直沒有被凍結,也是在3月8日,我就不干了,”
N某某(證據卷P4)“董某某按照他上線給他發的工資表,給了我1300塊錢現金,別的人我不是很清楚。后來在3月14日的時候董某某又給了我500塊錢作為好處費。”
董某某(證據卷P21)“陪N某某取了15000元現金,陪晉某某取了18000元現金。錢取完后,我把這些錢先給我的同學來結算好處費
,再把剩下的錢全部交給了張某和程某某。”
(三)對比其他涉案人員,N某某轉賬金額及獲利均較少本案中,N某某對比其他涉案人員,轉賬金額及獲利均較少,具體如下圖:
雖然辯護人梳理涉案流水后認為,現有證據對N某某涉案金額認定存在爭議,能有證據證明的出賬金額僅有98萬,但即便根據上述圖表,也可以看出N某某在本案中轉賬金額排名倒數第二,獲利金額排名倒數第三。
(四)N某某違法性認識不足,主觀惡性較小
案發時,N某某是在校大學生,社會經驗不足,因生活窘迫誤入歧途,違法性認識不足,主觀惡性較小。證據如下:N某某(證據卷P7、P15)“2020年至今在某某學院就讀”“就是當時缺錢用,想賺一筆錢”。
四、N某某有多項從輕、減輕情節
(一)N某某系自首
《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354:王春明盜竊案2005年第4集(總第45集)裁判摘要:被公安機關口頭或電話傳喚到案,應認定為“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
首先,傳喚不屬于強制措施。被傳喚后歸案符合《解釋》第1條第(1)項規定的“在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之前”的時間范圍。傳喚和拘傳不同,傳喚是使用傳票通知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的時間自行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訊問的訴訟行為,它強調被傳喚人到案的自覺性,且傳喚不得使用械具。而拘傳則是強制犯罪嫌疑人依法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通常情況下,拘傳適用于經過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見,傳喚與拘傳有著本質的不同,法律并未將傳喚包括在強制措施之內。
其次,經傳喚歸案的犯罪嫌疑人具有歸案的自動性和主動性。犯罪嫌疑人經傳喚后,自主選擇的余地還是很大的,其可以選擇歸案,也可拒不到案甚至逃離,而其能主動歸案,就表明其有認罪悔改、接受懲罰的主觀目的,即具有歸案的自動性和主動性。《解釋》中尚有“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以及“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視為自動投案的規定,而僅僅受到傳喚便直接歸案的,反而不視為自動投案,于法于理都不通,也不符合立法本意。
根據歸案經過(汪某某文案查詢證明證據卷P14),2022年4月28日14時許,犯罪嫌疑人N某某接民警電話通知后主動到隊接受調查...N某某對其犯罪行為供認不諱。故,N某某屬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構成自首。
(二)N某某系從犯
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關于什么是從犯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從犯有兩種情況: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所謂“起次要作用”是指在整個共同犯罪活動中,處于從屬于主犯的地位,對主犯的犯罪意圖表示贊成、附和、服從,聽從主犯的領導、指揮,不參與有關犯罪的決策和謀劃;在實施具體犯罪中,在主犯的組織、指揮下進行某一方面的犯罪活動,情節較輕,對整個犯罪結果的發生只起了次要的作用。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這種從犯實際上是幫助犯,其特點是不直接參與具體犯罪行為的實施,在共同犯罪活動中,為完成共同犯罪只起了提供物質或者精神幫助的作用。如提供作案工具、為實行犯踩點望風、指示犯罪地點和犯罪對象、消除犯罪障礙等。
本案中,N某某是最基層的跑分人員,其行為是接受指令轉賬,僅起到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三)N某某無任何違法犯罪前科劣跡
根據查詢證明(證據卷P30),N某某在本案之前無任何違法犯罪前科記錄。
(四)N某某自愿認罪認罰
根據N某某(證據卷P8)“問∶你是否認罪認罰?答∶認罪認罰。”N某某主動到案后,第一時間認罪認罰,且屬于穩定的認罪認罰。
(五)N某某檢舉其他跑分人員,可構成立功
N某某到案后,多次提供線索,并提交書面檢舉信,主動和偵查人員聯系,愿意協助公安機關抓捕或者勸投參與跑分的王某某(轉賬金額600萬)、晉某某(轉賬金額400萬)、趙某某(轉賬金額500萬)、劉某(轉賬金額100萬)。該行為查證屬實,可依法認定為立功。
(六)N某某愿意主動退出全部違法所得 本案中,N某某獲利較少,僅為1800元,為體現其認罪悔罪態度,N某某愿意全部退贓。
(七)N某某在校期間表現優異N某某是一個優秀的大學生,在校期間積極進步,不斷進取,擔任校團委辦公室主席和副班長,多次獲得校級“優秀團員”、“優秀志愿者”、“優秀學生干部”等榮譽稱號,在生活中熱心幫助他人,為老師、同學服務,積極參加校園比賽活動和各項志愿者活動。
(八)N某某主動賠償詐騙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
本案中,N某某銀行卡收到的轉賬中,查實被詐騙被害人僅一人,即盧某被詐騙20000元,N某某愿意主動賠償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證據如下:
盧某(證據卷P60):2022年3月7日1時57分,我通過本人盧某的賬戶給N某某賬戶轉賬5000元;2022年3月7日2時09分,我通過本人盧某的賬戶給N某某賬戶轉賬15000元。
2022年12月13日,N某某退賠盧某20000元,并取得諒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五、對比其他大學生幫信案,N某某可做不起訴處理
辯護人檢索大量安徽省內,發現流水190萬以上的多起大學生幫信案,均做不起訴處理。舉重以明輕,本案中N某某涉案流水更少,法定從輕、減輕情節更多,對其做不起訴更為適宜。
六、即便認定N某某涉嫌掩隱罪,也可做不起訴處理
2020年11月18日,合肥市某某人民檢察院作出H檢刑一刑不訴〔2020〕216號不起訴決定書,對吳某某作出不起訴處理。將吳某某一案與本案對比,吳某某獲利5638元,高于N某某獲利1800元,且N某某具有在校大學生身份,故對N某某不起訴同樣適宜。
七、對N某某不起訴,符合最高檢對在校學生“兩卡”犯罪以教育為主的要求
根據最高檢、教育部《關于印發在校學生涉“兩卡”犯
罪典型案例的通知》各地檢察機關與教育部門加強協作配合,堅持教育、挽救、懲戒、警示相結合,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妥善處理在校學生涉電信網絡詐騙及“兩卡”犯罪問題,取得積極效果。堅持懲治和教育挽救相結合,依法妥善處理在校學生涉“兩卡”犯罪問題。對于涉“兩卡”犯罪的在校學生,要
堅持以教育、挽救、懲戒、警示為主,根據其犯罪情節、認罪認罰、退贓退賠、一貫表現等情況,認真落實“少捕慎訴慎押”理念,給予其悔過自新的機會。
綜上,刑法的謙抑性表明,懲罰并非是刑法的目的,而只是手段。對N某某起訴,將會終止其學業前景;不起訴,挽救的是一個家庭。懇請檢察官響應最高檢“少捕、慎訴、慎押”的號召,給N某某一次悔過自新的機會,讓其得以完成學業。
此致
某某區人民檢察院
辯護人:高正綱、袁興軍
安徽金亞太(長豐)律師事務所
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