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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亞太無罪案例|高正綱、胡美玲律師辦理故意毀壞財物案不起訴

來源: 發布日期:2022-08-09點擊量: 分享到:
【關鍵詞】故意毀壞財物、不起訴
【公訴機關】L市H縣人民檢察院
【嫌疑人】G某
【辯護律師】
高正綱,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亞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長
胡美玲,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涉嫌犯罪事實】
       2021年5月初,G某未經房屋所有人(G某堂妹)同意,雇請工人擅自將郭某某(系G某小叔)去世后遺留的三間平房屋頂、墻體等拆毀。先經H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該房屋損失價值為20814元;后經L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該房屋損失價值為14080元。
【律師工作】 
       1、審查起訴階段接受委托,第一時間提交委托手續、申請閱卷,并制作閱卷筆錄,分析在案證據。
       2、驅車300公里前往涉案房屋所在地,實地走訪、現場勘查,結合在案證據向檢察院提交涉案房屋價格重新鑒  定申請。
       3、和G某充分溝通,制作談話筆錄,針對涉案雙方為堂兄妹關系,涉案房屋權屬存在爭議,涉案房屋價格認定存疑等問題,確定相對不起訴辯護方案。
       4、結合在案證據多次和檢察官電話、書面、當面溝通,提交建議不起訴意見書,說服檢察官采納律師辯護意見。
       5、在檢察官主持下,陪同G某和被害人充分協商,使雙方矛盾徹底化解,達成書面和解協議,被害人出具諒解書。
       6、參加檢察官主持召開的聽證會,會前和G某詳細溝通聽證會流程、注意事項,在聽證會上闡明辯護觀點,獲得參會聽證員一致支持。
       7、檢察院最終決定對G某不起訴,G某對結果滿意。
【律師寄語】
       高正綱:辯無常法,需審時度勢,需順勢而為
       胡美玲:兼顧法理與情理,感謝善良正直的檢察官
不起訴決定書
 
 
 
辯護意見
       兼顧法理與情理 方顯公平與正義
                               —建議對G某涉嫌故意毀財案不起訴
 
尊敬的檢察官:
       經詳細閱卷及聽取G某陳述,辯護人認為,G某毀壞的房屋所有權歸屬是本案爭議的焦點。綜合全案證據,不能證明涉案房屋系郭某關與萬某等人出資建造,雖不能直接證明涉案房屋系G某個人出資建造,但能夠證明G某確實參與建房,且涉案房屋建在G某的宅基地上,無法排除G某出資建房的合理懷疑,案發時涉案房屋已是危房,擬指控G某故意毀財證據不足;即便構成犯罪,案涉雙方已經和解,G某具有多項從輕、減輕情節,建議對G某不起訴,理由如下:
       一、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涉案房屋系郭某關與萬某等人出資建造
根據G某第二次供述,其幫郭某關建房時未收取郭某關及其兩個女兒的錢;萬某陳述支付給G某10000塊錢,同村的劉某英在場,但劉某英陳述2005年建造郭某關住宅時萬某并未跟其講過相關情況;郭某紅、朱某峰更不清楚具體支付給G某多少工資。關于支付G某建房工資具體數額的證據只有萬某的證言,而萬某的證言與劉某英的證言存在矛盾,不能相互印證,也無其他證人證言可以證實。故萬某支付給G某10000塊錢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涉案房屋系郭某關與萬某等人出資建造。
       G某供述:“問:你在第一次訊問過程中所說,幫郭某關建房時收取了郭某關及其兩個女兒的錢用以支付工費是否屬實?答:不屬實,我沒有收郭某關及其兩個女兒的錢。(證據卷一P49)
       萬某證言:“問:你支付G某10000塊錢時有哪些人在場?答:有同村的劉某英,還有G某,G某的妻子涂某霞、女兒郭某娜,還有G某的母親楊某珍,現在她已經去世了。”(證據卷一P54)
       劉某英證言:“問:2005年建造郭某關住宅時萬某是否跟你講過相關情況?答:沒有,我跟萬某只是認識,平時也沒有什么私下交往。”(證據卷一P77)
       郭某紅證言:“問:G某幫忙給郭某關建造舊宅時是否有工資?答:肯定給他工資了,具體多少我不知道但是肯定給了。”(證據卷一P58)
       朱某峰證言:“問:G某在建房時,G某干活你們有沒有支付工資給他?答:G某干活我們都付錢給他了。”(證據卷一P61)
       肖某證言:“問:一般“五保戶”老人的房屋由誰出資建造?答:由政府出一大部分資金,家里人出一小部分資金共同建造。”(證據卷一P69)
       萬某耀證言:“問:G某幫助郭某關建房屋郭某關是否支付其工資?答:那我就不清楚了。”(證據卷一P75)
       李某權證言:“問:當時蓋房用了多長時間,郭某關是否一直在場參與?答:大概用了十幾天蓋起來的,郭某關有時候在場,基本上沒幫我們忙,因為建郭某關家房屋的活是我們自己承包的。”(證據卷二P11)

       二、現有證據能證明G某參與建造涉案房屋
       根據萬某耀、張某蘭、儲某全、李某權、李某華、汪某榮等人的證言,2005年郭某關無力操辦建房,其兩個女兒年齡較小,涉案房屋由G某主持建造,且G某是木工,木材有一部分是G某搞的,房屋的窗戶也是G某做的,G某實際參與了建房。G某找的兩個大工李某權和李某華、小工儲某全,干活期間吃喝均在G某家,最后工錢也是G某結算的,以下證人證言可以證明G某參與建造涉案房屋。
       萬某耀證言:“問:郭某關2005年建房的資金來源你是否清楚?答:我不是很清楚,我只知道當時房屋是G某經手操辦建的。當時郭某關無力操辦,他的兩個女兒又還小。”(證據卷一P75)
       張某蘭證言:“問:你詳細說說建房的情況?答:具體時間記不清了,是十幾年的事情了,郭某關在蓋房子時根據當時政策還從村里補貼了3000元,錢是G某拿去了,房子也是G某主持建造的。問:G某主持建房的時候,請了哪些工人?答:G某本人是木工,參與了蓋房,還有沒有請別人我不知道。”(證據卷二P2-P3)
       儲某全證言:“問:當時蓋房的具體情況你詳細說說?答:具體什么時間記不清了,當時老房子因為下雨己經漏水了,G某找到兩個大工李某權和李某華,然后他倆找到我,讓我給他們做小工,我就在工地打雜。平時我們干完活吃喝在G某家,最后工錢是G某經手結算給我們的。”(證據卷二P6)
       李某權證言:“問:當時蓋房的具體情況你詳細說說?答:具體是哪一年給他建的我記不得了(十幾年前),當時是郭某關的老屋墻體開裂,屋頂也漏水了,村里面萬某耀書記找到了李某華讓他給郭某關再建一個新房,李某華又找到了我一起建造郭某關的房屋,我和李某華都是大工,我們白天吃飯休息都是在G某的家中,我們的工資也是由G某經手結的。”(證據卷二P10)
       李某華證言:“問:建房子的錢是誰出的?答:建房子用的紅磚是萬某耀派人送去的,木材有一部分是G某搞的,有一小部分的木材是用的老房子拆下來的舊木材,房屋的窗戶也是G某做的,因為他是木匠。”(證據卷二P15)
       楊某德證言:“問:當時建房的時候G某是否出資?答:G某是否出錢我不清楚,當時蓋房的時候我只看到了G某幫忙。”(證據卷二P35)
       汪某榮證言:“問:郭某關原房屋是由誰出資建造?答:我不清楚,我只看到G某當時幫忙蓋了,包括工人吃飯都是在G某家。”(證據卷二P38)
       郭某宏證言:“問:郭某關的房子是誰建造的?答:房子是郭某關找人建的,由G某經手的,他還做木匠給郭某關做門窗,房梁等......。”(證據卷一P71)
       李某田證言:“問:你們建造房子的材料是從哪來的?答:我去干活的時候磚就已經在那了,不知道從哪來的,木材用的就是老房子拆下來的和一些新的。

       三、涉案房屋建在G某的宅基地上,不能排除G某出資建房的合理懷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根據G某第二次的供述,萬某、郭某紅、朱某峰的證人證言均證實,涉案房屋建在G某的宅基地上,關于2005年建造新房時郭某關和G某互換宅基地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雙方并未簽署宅基地交換協議。綜合萬某耀、張某蘭、儲某全、李某權、李某華、汪某榮等人的證言以及全案證據,本案不能排除G某出資建造房屋的合理懷疑。
       G某供述:“問:你說房子是你的有何證據?答:房子是我花錢做,地基也是我的,我給郭某關住的,現在郭某關去世了我要把房子收回來。問:建房的所有花費都是你的?答:我當時花了五千元左右,都是我自己花錢的,而且我們家我、我老婆還有我女兒一家三口人都在幫忙建房,他的兩個女兒沒有拿出一分錢。問:建造房屋的磚是誰出的?答:是T村從民政部門搞的。問:涉案房屋的宅基地是不是郭某關的?答:是我的。”(證據卷一P48)
       萬某證言:“問:郭某關用來建造房屋的土地是誰的?答:本來我們家的老屋基是在現在房子的前面,現在房子的屋基是G某的,我們建房子時G某要求我們互換,所以我們房子就建在了現在的地方。”(證據卷一P55)
       郭某紅證言:“問:郭某關用來建造房屋的地是怎么來的?答:那里原先是G某的,2005年我父親建造新房的時候是G某主動要求和我父親換的,我家之前的宅基地在我父親被拆除住宅的前面。”(證據卷一P58)
       朱某峰證言:“問:郭某關建房子的土地是誰的?答:郭某關的老屋基地在現在建房土地的正前方,后來G某要求郭某關跟他置換的,所以郭某關就將房子建在了現在的地方。”(證據卷一P61)
       萬某耀證言:“問:你是否清楚G某當年建房的時候有無出資?答:我知道他幫忙了,他多少也給了一點錢,但是具體出資多少我不清楚。”(證據卷二P27)

       四、案發時涉案房屋已是危房,剩余價值存疑
       本案先后兩次對涉案房屋進行價格認定,前后差距較大,經辯護人實地走訪,發現涉案房屋系手工拆除,大量主材堆放在現場。經查閱卷宗,辯護人對L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復核決定書》(某價認復「2021」68號)中的涉案房屋價格認定方式及結論有異議,具體理由如下:
     (一)涉案房屋成新率采用參數過高
       根據《安徽省價格認定相關技術參數參照標準》第十七項“房屋(構筑物)及有關設備使用年限、房屋成新率判斷標準、建筑物殘值參考表”關于房屋成新率判斷標準應采用房屋完損等級進行認定。本案,L市價格認證中心采用使用年限法確定房屋成新率為60%不合理。
       據G某陳述,從2016年(郭某關去世)至2021年5月3日,涉案房屋一直無人居住。由于該房屋建造時做工比較粗糙,加上長達四五年的時間無人居住,該房屋早已成為危房,并且G某在拆除之前多次向村委會咨詢是否還有拆除危房的相關補助,得到的答復是政府危房改造今年已經沒有補助了,可自行拆除,上述事實G某家門口鄰居郭某宏,以及拆除房屋的祝某富等人均可以證明。故涉案房屋成新率判斷標準應根據《安徽省價格認定相關技術參數參照標準》十七(四)房屋成新率判斷標準參考表中“房屋完損等級”進行認定,屬于“嚴重損壞房”或“危險房”,成新率為“30%以下”。
       G某供述:“答:拆他家房屋之前,我在2021年3月、4月跟T村原村書記李某講了二次,說我小佬(郭某關)的房子要倒了,我要把它拆了開墾成田,李某同意了我講的。問:李某當時是如何同意你拆除該房屋的?答:我問李某“房屋要倒了怎么辦”,李某當時原話意思是“政府危房改造今年已經沒有了,如果房屋要倒掉了,你只有自己拆除”。”(證據卷一P47、P48)
       郭某宏證言:“2017年郭某關就去世了,他的大女兒萬某偶爾會回來,平時那個房子基本沒人住...”(證據卷一P71)
       祝某富證言:“郭某關的屋子里已經全部空了,房頂上還有洞...”(證據卷一P79)
來源:《安徽省價格認定相關技術參數參照標準》P33

     (二)涉案房屋價格鑒定未扣除殘值金額
       根據在案H縣價格認證中心文件(某價認定(2021)68號)(五)殘值的確定:根據《安徽省價格認定相關技術參數參照標準》有關規定,磚木結構三等房屋殘值率為3%,則殘值為81.25×608×3%=1482元(證據卷一P19)。雖然該H縣價格認證結論被L市價格認證中心復核予以推翻,但其對涉案房屋的殘值進行扣除,是需要考慮的。
       對比,L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復核決定書》對涉案房屋價格計算未扣除殘值金額,結合《安徽省價格認定相關技術參數參照標準》十七(五)建筑物殘值率參考值,應對涉案房屋結構進行評定,同時確定其殘值率,將殘值進行扣除。
 
來源:《安徽省價格認定相關技術參數參照標準》P34

     (三)涉案房屋恢復原樣的主材費認定無依據
       根據涉案房屋現場照片(證據卷一P16)及G某供述:涉案房屋并未完全拆除,還有3面1米多的圍墻,拆掉的紅磚、屋頂的瓦片、40多根橫梁全部放置在現場附近(證據卷一P44)。
       L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復核決定書》中認定“經現場查勘被毀房屋為人工拆除,約50%主材尚可使用”,但沒有列明具體可以使用的主材有哪些,而涉案房屋拆除的主材全部放置在現場附近,具體可以使用的主材清單應一一列明,并測算主材尚可使用比例及價值。
     (四)拆除價值14080元的涉案房屋不合常理
       如涉案房屋按照L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的價值14080元,G某完全可以自己使用或將其出售,G某自費將價值14080元的房屋拆除不合常理,拆掉的紅磚、屋頂的瓦片、40多根橫梁,紅磚全部放置在現場并沒有處理,也可以證明這是一座建造過程比較粗糙、拆除前已經是危房的農村房屋。據G某陳述,在與萬某等人民事訴訟期間,曾在當地找工人準備復建該房屋,預計花費6000余元,也證明涉案房屋第二次價格認定仍然過高。

       五、即便認定犯罪,G某具有多項從輕、減輕情節
     (一)G某系自首
       到案經過(證據卷一P19)證明G某系電話傳喚到案,根據最高院《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354號“王春明盜竊案”,可以認定G某主動到案,如實供述,系自首。
     (二)G某無任何違法犯罪前科   
       前科查詢證明(證據卷一P10)證明G某現年63歲,年事已高,一直在H縣T村做木匠活,勤懇操勞,本案前無任何違法犯罪前科。
     (三)本案案發情有可原
       涉案房屋被拆除時已歷經16年,早已成為危房,G某是郭某關的侄子,在郭某關老人過世后,郭某關兩個女兒常年在外地生活,G某自行拆除建在自己宅基地上的危房情有可原。
     (四)涉案房屋價值較低
       
在案的L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復核決定書》(六價認復「2021」68號)認定涉案房屋價格為14080元,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三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本案剛剛超過立案追訴標準,涉案房屋價值較低。
     (五)涉案雙方已達成和解
       2022年6月9日,G某和郭某紅、萬某等人在貴院的主持下達成書面和解協議,郭某紅、萬某已收到G某支付的涉案房屋損失賠償金并出具諒解書,本案系民事糾紛引發,現雙方矛盾已全部化解。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六)本案系農村親屬間糾紛,不起訴社會效果更好
       農村與城市不同,其風俗習慣、發展水平、文化氛圍等因素也是處理村民鄰里糾紛的重要參考。農村出現矛盾或者糾紛,如果照抄照搬城市社區涉法問題的處理方式,非但不能化解矛盾,甚至會出現“案子結了而事未了”的情況。
       像本案這樣的農村親屬間的房屋糾紛,若起訴現年已63歲的G某,反而會激化G某與其兩個堂妹的矛盾,引發雙方之間更大的沖突,在當地也會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
       綜上,為切實貫徹最高檢號召,將“少捕慎訴慎押”貫徹落實到每一個訴訟環節、每一位檢察官辦理的每一起案件中。懇請貴院綜合考慮以上意見,兼顧法理與情理,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對G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此致
H縣人民檢察院                 
 
 
                               辯護人:高正綱、胡美玲
                               安徽金亞太(長豐)律師事務所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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