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正綱、葉新苑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份刑事裁定書引發公眾熱議。安徽省H市某民警張某某強奸案,二審維持原判,張某某最終獲刑四年六個月。
案件事實:2019年某月某日凌晨1時許,被害人在合肥市某區某酒店某房間內與兩位朋友一起吃飯。民警張某某因核查相關違法犯罪線索,通過指示該賓館工作人員刷卡進入該房間對其三人現場詢問。后張某某安排輔警將房間內被害人的朋友們帶離。張某某在該房間內對被害人進行單獨詢問。詢問期間,張某某通過打臉、拉拽、言語威脅等暴力、脅迫手段,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據被害人陳述,張某某一共強奸其4次。張某某以被害人實為自愿進行辯解。
法院認為:案發當時被告人張某某以公安民警辦案的公務身份對被害人進行審查盤問,并單獨審訊,雙方所處位置并不平等。面對被告人簡單粗暴的辦案方式,如對被害人罰跪,對其他相關人員隨意動用刑具(手銬),加之被害人有犯容留賣淫罪的前科。此種情形下,導致被害人被性侵時不敢反抗或反抗程某不夠激烈亦屬正常。
網友們對該份判決關注度較高,紛紛表示量刑畸輕:
網友甲:“以公安民警辦案公務身份實施強奸,才判四年多?”
網友乙:“執法犯法,罪加一等,只判四年多,法理何在?”
網友丙:“要維護執法權威,更要打擊執法霸權。”
本案張某某構成強奸罪經二審維持,現已發生法律效力。本案是否量刑畸輕,在于能否認定本案屬于強奸婦女情節惡劣。具體分析如下:
一、法律對于強奸罪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修正)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強奸罪如何量刑?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規范的實施細則》(以下簡稱《量刑規范》)中對強奸罪的量刑有規定:
構成強奸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程度、強奸人數、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強奸多人多次的,以強奸人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強奸次數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1、第一個量刑幅度
強奸婦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十級至七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第二個量刑幅度
具有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強奸婦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二人以上輪奸婦女的;致被害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等情形之一的,
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一至二年刑期;
(5)每增加重傷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十級至七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7)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一至二年刑期;
(8)造成被害人二級至一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9)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多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
對同一婦女強奸或者對同一幼女實施奸淫多次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輪奸多次的,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
(2)攜帶兇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綁、侮辱、虐待等方式作案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利用教養、監護、職務關系實施強奸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三、本案能否認定“強奸婦女情節惡劣”?
現有法律及司法解釋對什么是“強奸婦女情節惡劣”并未明確說明,實踐中對于認定“強奸婦女情節惡劣”存在頗多爭議。
可以明確的是,判斷是否屬于“強奸婦女情節惡劣”可以將其與其他幾項加重情節如“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進行程度衡量比較。如果“情節惡劣”的程度可以與《刑法》規定的強奸罪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的其他幾項加重情節違法嚴重性相當,是可以認定的。
通過檢索生效案例發現,實踐中法院適用“
強奸婦女情節惡劣”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非常少,而判決認定“情節惡劣”的情況主要有被告人強奸過程中侮辱被害人且犯罪手段卑劣造成嚴重后果、被告人通過暴力手段奸淫未成年少女造成嚴重后果、多次強奸造成懷孕、被害人患有精神疾病等。
案號 |
案情 |
裁判結果 |
(2020)川01刑終93號 |
魯某某使用暴力毆打、侮辱的手段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明知被害人流產手術后仍在非法拘禁期間對其實施毆打和強奸,且在實施強奸過程中采用錄制性愛視頻、在被害人胸口刺字等方式侮辱被害人,犯罪手段卑劣,后果嚴重,應當認定為強奸婦女情節惡劣。 |
以強奸罪、非法拘禁罪分別其有期徒刑十年、一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 |
(2019)浙0212刑初295號 |
被告人胡某某利用被害人作為年輕失足女性害怕個人隱私和失檢行為暴露的心理,以散布被害人的裸照、失檢視頻相脅迫,使被害人不敢反抗,強行與被害人性交五次、口交一次。因此可以認定被告人強奸婦女情節惡劣。 |
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十年。 |
(2018)湘03刑再1號 |
原審被告人潘某,違背婦女意志,采取暴力、脅迫的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其行為構成強奸罪,強奸過程當中因被害人強烈反抗,致使原審被告人潘某強奸目的未得逞。原審被告人將被害人裝進行李箱,在丟棄至公園荒僻處的過程中,因被害人在箱子內呼救,被路過的行人解救。原審被告人的行為造成了一定的社會恐慌和不良影響,嚴重損害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應當認定為強奸婦女情節惡劣的情形。 |
以強奸罪判處原審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 |
(2016)遼0283刑初97號 |
被告人于某某與被害人于某某在同村生活多年,其應當知道被害人于某某患有精神疾病而與其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長期多次對被害人實施奸淫,且導致被害人懷孕,故可認定其強奸婦女情節惡劣。 |
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十年。 |
(2015)廈刑初字第43號 |
被告人楊某某利用迷信手段,奸淫、強制猥褻多名婦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強制猥褻婦女罪。楊某某強奸婦女致其中二被害人懷孕,數次或多次強奸其中部分被害人,給被害人造成極大心理創傷,系強奸婦女情節惡劣。 |
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楊某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
(2012)睢刑初字第53號 |
被告人葛某某采取暴力手段,在較短時間段內多次強奸未成年少女,且在阻止被害人逃跑過程中,致被害人因驚嚇摔倒而頭部受重傷,給被害人身體及精神上造成巨大的傷害,應當認定為強奸婦女情節惡劣。 |
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葛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
(2010)湘高法刑三終字第173號 |
身份為公安人員的龔某積極參與多人實施的強奸犯罪,通過投放毒品、暴力等手段企圖奸淫未成年少女,屬于情節惡劣,本案在事實上已造成被害人邱某某死亡的嚴重后果。 |
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龔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
(2009)張中刑終字第37號 |
被害人劉某經鑒定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上訴人在被害人不自愿的情況下,違背婦女意志而與之發生性行為,應以強奸罪論處。上訴人的行為屬強奸婦女情節惡劣。 |
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
本案法院沒有認定張某某“強奸婦女情節惡劣”,可能基于法律對“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沒有明確的規定,而本案張某某的行為也不符合其他幾項加重情節。雖然本案張某某利用公務職權,影響非常惡劣,給被害人造成了無法挽回的嚴重傷害,但該情節還未能達到刑法意義上的“情節惡劣”。
四、
本案量刑是否適當?
雖然張某某案沒有適用“強奸婦女情節惡劣”,但最終被判四年六個月是否適當?
根據《量刑規范》量刑強奸婦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張某某實施強奸行為的次數是本案的另一焦點,被害人陳述是4次,而張某某供述是2次。
若達到三次以上,滿足“對同一婦女強奸或者對同一幼女實施奸淫多次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又因為張某某身為派出所民警利用職務之便施壓、脅迫被害人發生性關系,滿足“利用教養、監護、職務關系實施強奸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再加上張某某實施強奸行為過程中,有扇耳光、強迫被害人為其口交等侮辱行為,滿足“攜帶兇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綁、侮辱、虐待等方式作案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被告人張某某滿足多項從重處罰情節,故對于張某某應按照量刑規定從重處罰。
法律的內核是公正,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線,公正的判決具備天然的公信力,受到公眾質疑的判決并不意味著判決不公,而司法與公眾之間的橋梁還需要時間搭建。但至少,公眾的聲音會不斷地推動法治工作的進步。